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培训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佛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库专家(佛山市政法委组建)... 详细>>
律师姓名:孟翔律师
手机号码:13923202036
邮箱地址:menglawyer83@163.com
执业证号:14406201210024157
执业律所: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
案例:
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3202036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德宝酒店写字楼十楼
粤ICP备160526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1281 Copyright © 2019 www.fsbf365.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